中国古代的榷酒制度(中国古代禁榷制度)

 

唐朝元稹就曾在《中书省议赋税及铸钱等状》中写道:“中书门下奏:据杨於陵等议状,请天下两税、榷酒、盐利等,悉以布帛丝绵等物充税,一切不徵见钱者。”可见唐朝时,中国已有榷酒制度。

榷酒,现在称为酒的专卖。即国家垄断酒的生产和销售,不允许私人从事与酒有关的行业。由于实行国家的垄断生产和销售,酒价或者利润可以定得较高,一方面可获取高额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用此来调节酒的生产和销售。其内涵是为丰富的。在历史上,专卖的形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完全专卖

这种榷酒形式,是由官府负责全部过程,诸如造曲,酿酒,酒的运输,销售。由于此一家,别无分店,酒价可以定得很高,故往往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收入全归官府。

(2)间接专卖

间接专卖的形式很多,官府只承担酒业的某一环节,其余环节则由民间负责。如官府只垄断酒曲的生产,实行酒曲的专卖,从中获取高额利润。

在南宋时实行过,叫”隔槽法”,官府只提供场所,酿具,酒曲,酒户自备酿酒原料,向官府交纳一定的费用,酿酒数量不限,销售自负。

(3)商专卖

官府不生产,不收购,不运销,而由特许的商人或酒户在交纳一定的款项并接受管理的条件下自酿自销或经理购销事宜,非特许的商人则不允许从事酒业的经营。

中国古代的榷酒制度

西汉前中期酿酒业是很发达的。但并没有实行酒的专卖,西汉武帝时期次实行酒的专卖酒业政策的变化,是汉武帝一系列加强集权财经政策的一部分。汉武帝在位的五十多年中,针对当时商人把持盐业,铁业,投机倒把,大发横财,但却”不佐国家之急”的不义之举,首先下令把盐业,铁业收归国家专营,这些措施为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起到了积的作用。这也为实行榷酒准备了重要的前提条件。既然盐和铁可以实行国家专卖,酒这种商品,到了一定的程度,提到专卖的议事日程也是迟早的事了。因为酒确实是一种可以为国家敛聚巨大财富的特殊商品。

促使实行榷酒政策的直接原因可能还是国家财政的日益捉襟见衬。在汉武帝末期,由于国家连年边关战争,耗资巨大,国家财政入不敷出。”酒这种几乎象盐,铁那样普遍的物品,由于生产方法相对比较简单,生产周期比较短,投资少,原材料来源丰富,产区分布广泛,酒的销路广,社会需求量大,赢利丰厚,其敛财聚宝的经济价值终于次被体现出来了。据史料记载,天汉三年(前98年)春二月,”初榷酒酤”(《汉书·武帝本纪》)。

榷酒的,在中国酒政史上甚至在中国财政史上都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大事。这是因为:(1)榷酒为国家扩大了财政收入的来源,为当时频繁的边关战争,浩繁的宫廷开支和镇压农民起义提供了财政来源。且这比直接向人民征税要高明,更合情理。因为酒是为普及的物品,但又不是生活必需品。实行专卖,提高销售价格,表面上看,饮酒的人未受到损害。但酒的价格中实际上包含了饮酒人向国家交纳的费用。这对于不饮酒的人来说,则间接地减轻了负担,尽管这也是一般人所体察不到的。(2)从经济上加强了集权,使一部分商人,富豪的利益转移到国家手中。因为当时有资格开设大型酒坊和酒店的人都是大商人和大地主。财富过多地集中在他们手中,对国家并没有什么好处。实行榷酒,在经济上剥夺了这些人的特权。这对于调剂贫富差距,无疑是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的。(3)实行榷酒,由国家宏观上加强对酿酒的管理,国家可以根据当时粮食的丰歉来决定酿酒与否或酿酒的规模,由于在榷酒期间不允许私人酿酒,卖酒,故比较容易控制酒的生产和销售,从而达到节约粮食的目的。

酒的专卖,在唐代后期,宋代,元代及清朝后期都是主要的酒政形式.

在历史上,北宋和南宋两代酒的专卖是最具特色的。北宋的专卖有多种形式,据史料记载,大体上有二种,此外还有承包制形式。

由于实行国家的垄断生产和销售,酒价或者利润可以定得较高,一方面可获取高额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用此来调节酒的生产和销售。其内涵是为丰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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